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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更新日期:2007年12月18日
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2007年作为试点,对国资委所监管企业2006年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进行收取,其中,企业税后利润按标准减半收取。请各有关企业于12月20日前按规定申报交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1、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申报表
  2、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股股息、股利)申报表
  3、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申报表
  4、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企业清算收入)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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