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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海关总署 银监会台账保证金缴纳方式公告

更新日期:2007年11月14日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44号公告规定,东部地区企业从事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管理。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台账保证金缴纳方式公告如下:
 
  加工贸易企业可以现金、保付保函等多种形式缴纳台账保证金。具体操作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有关银行办理该项业务时,应严格审查企业资信,有效落实各项风险、管控措施。
 
 
 
                                 商 务 部
                           海关总署
                           银 监 会
                       二〇〇七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