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沙滩车等车辆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更新日期:2007年11月13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沙滩车”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渝国税发[2007]20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沙滩车”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渝国税发[2007]20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091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