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六批)
更新日期:2007年11月05日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会内各部门: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按照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公司法》的要求,在废止前五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规章”)的基础上,我会对成立以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公布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进行了再次清理。其中,自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已明令废止的规章58件,应予废止和自行失效的规章17件。现将这两部分共75件规章的目录予以公布。
此外,在2004年1月至2006年12月期间,经国务院同意后明令废止、在《立法法》施行前发布的行政法规有4件,一并予以公布。
附件:1.第六批废止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目录
2.2004年1月至2006年12月期间经国务院同意明令废止的证券期货类行政法规目录
3.2005年1月至2006年12月期间明令废止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目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三月六日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091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