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地税局关于提高我省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更新日期:2007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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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期纳税的起征点
(一)“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000元。
(二)其他税目的起征点全省统一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 O七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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