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天粤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规章制度

证监会关于证券公司首次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更新日期:2007年08月09日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印发〈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证监发[2007]5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中国证监会机构部《关于发布实施〈证券公司分类监管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07]268号)的有关规定,证券公司自2007年1月1日起计缴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现将证券公司首次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时间、路径、材料报送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纳时间
  证券公司应在2007年8月30日之前缴纳2007年上半年应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二、划款路径
  证券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应缴纳的资金按以下路径划转我公司:
  账户名称: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账    号:1100 1020 5000 5908 2058
  开户银行:建行北京月坛支行
  三、材料报送
  证券公司应在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同时,按《实施办法》的规定报送《保护基金预缴申报表》、中期财务报告等有关材料。
  联 系 人:  丁伯轩          赵冬薇 
  联系电话:010-8806 0248      8806 0098    
  工作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406室
  邮政编码:100032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〇七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