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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3号

更新日期:2007年03月06日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扩大为香港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提供平盘及清算安排的范围。现公告如下:
    一、内地金融机构经批准可在香港发行人民币金融债券,所筹集的人民币资金可通过香港人民币业务清算行(下称清算行)汇入具有人民币业务经营资格的内地金融机构。发债机构可将人民币汇入香港支付债券利息和偿还本金。
    二、清算行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的存款,除香港参加办理人民币业务的银行所吸收的香港居民个人及香港指定商户的人民币存款外,扩大至包括香港人民币债券发行人的存款。
    三、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3〕第16号确定的选择香港人民币业务清算行的原则和标准,经过对申请连任清算行的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进行全面评审,并商香港金融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授权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继续担任香港人民币业务清算行。
    上述一、二项有关安排将在各项技术准备及相关管理办法完成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