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关于《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纪作弊处罚规则》的补充规定( 财考[2001]19号)
更新日期:2005年07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纪、作弊处罚规则》(2001年8月13日财考[2001]12号)发布后,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陆续收到部分地方对在其他国家级考试中因违纪、作弊受到停考处罚的考生能否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提出的疑问,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研究,现做如下规定:
凡在其他国家级考试中因违纪、作弊而受到停考以上处分的考生,视同在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中受到停考处罚,在受停考处罚期间不能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以及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举办的与本行业业务相关的各类考试。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纪、作弊处罚规则》(2001年8月13日财考[2001]12号)发布后,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陆续收到部分地方对在其他国家级考试中因违纪、作弊受到停考处罚的考生能否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提出的疑问,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研究,现做如下规定:
凡在其他国家级考试中因违纪、作弊而受到停考以上处分的考生,视同在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中受到停考处罚,在受停考处罚期间不能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以及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举办的与本行业业务相关的各类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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