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天粤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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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设计节税的工资薪金制度?先看看这几个法规

更新日期:2021年03月01日

声明:本文由作者黄扬易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个税:

股东个税:股息红利、股权转让

员工:工资薪金所得

外聘人员:劳务报酬

1、外聘人员:核定个税

易说趣税:美猴王上春晚,看我七十二变

【资料汇编】部分地区核定征收个税政策汇总(第二辑)

广东省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修订江门市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所得率的公告

(2017年第1号)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社会经济行业发展的新趋势,现决定对《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江门市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所得率表>的公告》(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中的《江门市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所得率表》第4项“服务业”进行修订,在“服务业”细分增加一栏“其他专业咨询”行业,所得率为8%,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江门市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所得率的公告》解读

一、出台背景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第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小型微利且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户(下称“双定户”)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进行了调整,将原按应税所得率计征双定户个人所得税改为按所得率计征,即通过所得率先核定双定户生产经营所得,再按生产经营所得减去业主费用的公式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解决了原有核定应税所得率没有体现业主费用扣除标准的问题。《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各行业所得率由各市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经营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字〔2000〕91号),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参照财税〔2000〕91号文件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范围,结合我市专业咨询服务行业蓬勃发展的新趋势,以及该行业个体工商户在全市各行业个体工商户中占比不断加大的实际情况,经过我局对该行业的经营情况和利润测算,决定对《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江门市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所得率表>的公告》(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中的《江门市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所得率表》第4项“服务业”进行修订,在“服务业”细分增加一栏“其他专业咨询”行业,所得率为8%,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主要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

(三)《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三、主要内容

调整后我市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所得率如下:

江门市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所得率如何设计节税的工资薪金制度?先看看这几个法规

注:1.本表所得率仅适用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2.不适用(1)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2)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取得的所得。

四、执行时间

公告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临时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自然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对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不需要或者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不包括有扣缴义务人的情形),在临时从事生产、经营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对其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额无法准确计算的,统一按照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2017年8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12日止。

特此公告。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7月13日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解读《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个人所得税征管,明确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发布了《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纳税人和云南省各级地税机关准确理解、正确执行,现就《公告》有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公告》发布的背景

(一)“以票控税”是税务部门加强零散税收控管的有效手段。多年来,云南省各级税务机关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在自然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依照税法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等应征税款,有效防止了零散税收的流失,确保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但由于自然人一般情况下不能准确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公平税负,进一步明晰政策执行标准,避免征纳双方争议,方便纳税人办理相关事宜,需要对相关政策进行明确。

(二)由于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和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于2017年4月1日起委托邮政部门逐步在云南省邮政网点为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和代征税款,充分发挥邮政网点便利纳税人的优势,使广大纳税人能够方便就近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和缴纳税款。为了便于邮政部门及时准确代征个人所得税,需要统一明确个人所得税相关征收规定。

二、关于核定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采用法定的方法核定应纳税额。

三、关于税款征收和缴纳

《公告》明确:对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不需要或者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不包括有扣缴义务人的情形),在临时从事生产、经营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对其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额无法准确计算的,统一按照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符合《公告》所列情形的自然人(不包括有扣缴义务人的情形),应当在申请代开发票时,按照《公告》规定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依法向申请代开发票地主管地税机关或者依法受托代征部门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公告》施行时间

《公告》自2017年8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12日止。

2、员工: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费补贴、其他补贴

巧用私车公用节税-个人所得税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扣除标准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第2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规定,经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个人取得的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的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公告如下:

一、企事业单位员工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允许在以下公务费用扣除标准内,按实际取得数额予以扣除,超出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海口、三亚、三沙、儋州、洋浦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高级管理人员1690元/人/月,其他人员1040元/人/月。

(二)其他市县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高级管理人员1000元/人/月,其他人员600元/人/月。

二、企事业单位员工因通讯制度改革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在100元/人/月的公务费用标准内,按实际取得数额予以扣除,超出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适用的单位范围是:进行公务用车、通讯制度改革,制定了公务用车、通讯制度改革方案的企事业单位。

本公告适用的人员范围是: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通讯制度改革方案所确定的人员。

四、本公告第一条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根据《公司法》或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本级企业或社会组织中担任高管职务的人员。具体包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等;由省委、省委组织部以及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任命的党委班子成员。

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其他人员”,是指企业中除了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所有人。

五、本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15日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事业单位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扣除标准的公告》的解读

为了明确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扣除问题,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发布了《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扣除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方便纳税人理解,现对《公告》中主要问题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经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我局已出台《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交通补贴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公告》(2016年第1号),明确了党政机关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此后,纳税人的呼声很高,纷纷咨询企业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的扣除标准何时才能出台。为进一步公平税负,经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我局出台了企事业单位的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的扣除标准。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对象本公告适用的单位范围是:进行公务用车、通讯制度改革,制定了公务用车、通讯制度改革方案的企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应将公务用车、通讯制度改革方案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本公告适用的人员范围是: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通讯制度改革方案所确定的人员。

符合《海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规定进行公务用车改革的全省党政机关的在编在岗人员(含适用行政编制的工勤人员),包括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级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各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人员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扣除标准,仍按《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交通补贴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执行。

(二)施行时间《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2017年第7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我市个人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个人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费用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费用扣除标准规定如下

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补贴,或以报销方式支付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费用,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不超过500元(含500元)。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发放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补贴,费用扣除标准为我市财政、人力社保部门规定的发放标准,但每月最高不得超过500元(含500元)。

二、本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所〔2007〕18号)及《关于〈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津地税个所〔2009〕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我局起草并公布了《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明确了我市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政策调整为:个人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费用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为: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补贴,或以报销方式支付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费用,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不超过500元(含500元)。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发放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补贴,费用扣除标准为我市财政、人力社保部门规定的发放标准,但每月最高不得超过500元(含500元)。

二、《公告》适用范围

《公告》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支付所得的单位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补贴,或以报销方式支付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费用。

三、《公告》中机关、事业单位范畴

机关、事业单位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查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机关、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以及事业单位。

四、《公告》具体执行口径及示例

个人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未超过500元/月(含500元/月)的部分予以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发放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补贴未超过500元/月(含500元/月),且未超过我市财政、人力社保部门规定标准的部分予以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如:单位当月为个人发放基本工资5000元,通讯补贴300元,其中300元通讯补贴未超过500元扣除标准,不予征税,该个人当月应按5000元计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当月为个人发放基本工资5000元,通讯补贴800元,其中800元通讯补贴未超过500元扣除标准的部分不予征税,超过的300元部分依法计税,该个人当月应按5300元(5000+300)计征个人所得税。

五、《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3、离职员工:经济补偿金

易说趣税:你还没告诉我离职补偿是否交个税

天津国税:违约金、统借统还、工伤赔偿、离职补偿这样扣除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深圳市2017年度个人所得税相关税前扣除及免征标准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我市统计部门发布的《深圳市2016年城镇单位平均工资数据公报》的数据,2016年度深圳市城镇非私营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9757元,折算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7480元(四舍五入取整数),现对我市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的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调整为269271元(含本数),超过的部分,仍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22440元(7480元×3倍),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其中,工资计税基数不得超过22440元(7480元×3倍),超过规定标准缴付的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标准调整自2017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