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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建筑安装工程计税营业额可减除其价值的设备名单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720号)

更新日期:2005年07月26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建筑安装工程计税营业额中可减除其价值的设备名单列举如下:
  一、输配变电工程所使用的变电设备、电缆;
  二、电梯、空调设备、锅炉;
  三、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
  四、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设备。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