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更新日期:2005年06月24日
为进一步规范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运作,更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具体计算方法参见附件1。
二、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80天。
三、货币市场基金不得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四、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五、货币市场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货币市场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六、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七、货币市场基金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对持有的投资组合进行会计核算。
货币市场基金应采用合理的风险控制手段,如影子定价,对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允性进行评估。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影子定价的处理流程和计算公式参见附件2。
八、为解决货币市场基金影子定价过程中新出现的问题,基金业界可自发成立货币市场基金影子定价工作小组。
货币市场基金影子定价工作小组成立后,小组成员及其议事程序应报备中国证监会;在日常运作中,小组有关决策应及时报备中国证监会。
九、货币市场基金在收入确认方面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债券差价收入应于实现时确认,不得进行摊销处理。
(二)对于债券手续费返还收入,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视为折溢价计入债券成本,并在债券剩余存续期内摊销。
十、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十一、本通知有关词语解释如下:
(一)剩余存续期等于计算日距债券兑付日的天数。
(二)摊余成本法是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三)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
,其中,NAVs为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NAVa为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四)债券手续费返还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债券承揽费和发行手续费等。
十二、本通知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2、影子定价的处理流程和计算公式
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