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注协关于印发《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更新日期:2005年04月07日
各地级以上市注协,各会计师事务所:
《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已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四届常务理事会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二OO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
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提高行业信息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满足注册会计师行业相关利益人和社会公众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法规及《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辖区内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
第三条 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实施全省会计师事务所信息的统一公开。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名称、批准成立时间、机构负责人、分所数量、所在地、年度业务收入、注册会计师相关业务资格、从业人数、注册会计师人数、年龄结构、学历结构及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公开的信息主要来源于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管理信息。会计师事务所应按规定及时提供相应信息和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 全省会计师事务所信息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每年定期通过文件、协会网站、或公众媒体等适当方式统一对外公开,具体公开时间为每年的7月份。
第七条 公开的会计师事务所信息主要是反映事务所的基本情况,不反映事务所的诚信、职业道德和执业质量状况。
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