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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更新日期:2004年12月22日
各地级以上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价〔2004〕29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我会将进一步进行调研,制定行业价格自律的相关管理制度。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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