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企业的银行存款、借款及往来款项函证工作的通知
更新日期:2005年07月0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重庆营业管理部,金融监管办事处、省会城市中心支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注册会计师依法审查企业会计报表,验证企业资本,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以及其他审计业务。在执行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需要以被审计企业名义向有关单位发函询证,以验证该企业的银行存款、借款及往来款项等是否真实、合法、完整,发现企业可能存在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为了做好此项工作,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据实填写有关数据资料,明确签署意见,认真做好函证的回函工作,并对回函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具体通知如下:
一、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要在收到询证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函证的具体要求,及时回函,并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询证费用;
二、各有关企业要在收到询证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企业与被审计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情况,根据函证的具体要求,及时回函;
三、其他有关单位要在收到询证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单位与被审计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情况,根据函证的具体要求,及时回函(其他有关单位询证函的格式可以参照银行询证函和企业询证函参考格式);
四、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对收到的回函信息严格保密。
附件一:
银行询证函
编号:
______(银行):
本公司聘请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正在对本公司会计报表进行审计,按
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应当询证本公司与贵行的存款、借款往来
等事项。下列数据出自本公司账簿记录,如与贵行记录相符,请在本函下端“数据
证明无误”处签章证明;如有不符,请在“数据不符”处列明不符金额。有关询证
费用可直接从本公司××存款账户中收取。回函请直接寄至××会计师(审计)事
务所。
通信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截至 年 月 日止,本公司银行存款、借款账户余额等列示
如下:
1.银行存款
账户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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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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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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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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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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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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