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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中必须关注的6大个人所得税缴纳问题

更新日期:2021年03月01日

声明:本文由马昌尧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随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一大批中小企业不断地诞生,然而在经营过程中,股权转让也是一件不可避免的经济行为,那么自然人股东在股权转让的行为中,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就会成为一个非常关键的纳税点。

今天昌尧讲税就来和大家讲讲这股权转让中必须关注的6大个人所得税缴纳问题。

一、企业原个人股东,收回已转让的股权,所征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退还?

业务案例:

2015年8月份,嘉达公司个人股东王强,将持有嘉达公司20%的股权200万元,以240万元,转让给了张兵,股权转让手续已于2015年11月份办理了变更登记,同时也缴纳了个人所得税。

2016年8月,由于公司业绩突出,王强后悔了,于是与张兵商量,想收回转让的股权,愿意以248万的价格收回,那么,王强收转让的股权,所征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退还?

案例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第一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二、收到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业务案例:   

2005年4月29日三一重工推出了我国证券市场首份解决上市公司股权分置问题的改革方案,以总股本2.4亿股为基数,由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按持股比例共支付总额为1800万股公司股票和4800万元现金对价后(即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取得3股股票和8元现金对价),非流通股股东所持有的原非流通股将获得上市流通权。

那么,流通股股东收到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分析: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文第二条规定,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三、股权转让中收到的违约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业务案例:

2015年8月,嘉达公司个人股东王强,将持有嘉达公司20%的股权200万元,以240万元,转让给了张兵,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协议签订时支付50%,即120万,办理完股权变更手续后,支付余款120万元,股权转让手续已于2015年11月份办理了变更登记。

然而,张兵由于资金周转问题,一直未支付余款,后经双方多次沟通,最后于2016年5月才支付余款,同时,张兵也向王强支付了3万元的违约金,那王张收到的股权转让违约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6号文规定,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员工在取得“股票期权”时,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业务案例:

2017 年 1 月 12 日,春晖股份公布了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2700】万份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约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59567.88 万股的【1.69%】,占本计划授出权益总数的【100%】。

其中,余炎祯董事长获得300万股,占授予股票期权总量11.11% 占目前总股本的0.19%。

(1)有效期: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为四年,自股票期权的授予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

(2)授予日:授予日应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确定。

(3)等待期:本次股权激励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的等待期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和 36个月,自授予日起计。

(4)可行权日:在本计划通过后,授予的股票期权自等待期满后可以开始行权。

(5)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0.14】元。

那么,余炎祯董事长在2017年3月份前所获得300万股股票期权,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分析: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文第二条第(一)项规定。

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

五、员工在“股票期权”行权时,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业务案例:

接上例,如果余炎祯在两年后行权,行权时的股票当日收盘价为25元,那么,余炎祯又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分析: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文

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第(一)项规定,认购股票所得(行权所得)的税款计算。员工因参加股票期权计划而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按本通知规定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的,对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上款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六、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价格明显偏低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业务案例:

2015年8月份,嘉达公司个人股东王强,将持有嘉达公司20%的股权200万元,以150万元,转让给了张兵,股权转让手续已于2015年11月份办理了变更登记,那么王强是否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文

第三条规定,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核定方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第(一)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

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项,本条第一项所称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