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天粤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热门检索: " AND 9223=9223 dfb<%=98991*97996%>xca');">"%>dfb<%=98991*97996%>xca " AND 9223=9223#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规章制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更新日期:2005年06月09日

  为了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堵塞税收漏洞,经研究决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请依照执行。

1995年6月9日